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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依本法第六條所訂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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