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