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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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