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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如下: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
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
(二)變更、展延且進行功能測試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功能測試最大水量,且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
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五。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功能評鑑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最大水量。
(四)養豬業或養牛業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每日最大量,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不得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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