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