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四、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效。五、完成安裝之噪音防制設施相片資料。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