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其計算方法及測定條件如下:一、計算方法:依美國聯邦飛航規則第一百五十號規定,並於監測時噪音計設定為「A加權」。二、測定時間:連續蒐集二十四小時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三、測量儀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一型(Class1)之噪音計,頻帶範圍20Hz至20kHz。四、動特性:慢特性(SLOW)。五、測定地點:建築物外牆面內緣向內一公尺處,選定門窗密閉具代表性之適當地點。六、測定高度: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