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後之複查,經查驗該場所或設施仍未完成改善且符合第四條按日連續處罰要件者,自前次查驗日之翌日起算至主管機關複查日,計算其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但每次複查處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以十日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