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於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一、國家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之時間、地區及場所。二、軍事單位實施演習、戰備任務訓練、例行火砲測試、武器研發測試及未爆彈(不發彈藥)銷爆(燬)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前項所稱軍事單位,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