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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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