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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或等││││數│限值(│於上限值│限值(│於下限值│下限值間之噪音管│││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點││)│制標準│)│制標準│制標準│├─┼─┼───┼────┼───┼────┼────────┤│進││二八○│105│三五、│98│86.03+7.75logM││場││、○○││○○○││││音││○││││││量│││││││├─┼─┼───┼────┼───┼────┼────────┤│橫││四○○│103│三五、│94│80.87+8.51logM││向││、○○││○○○││││音││○││││││量│││││││├─┼─┼───┼────┼───┼────┼────────┤│起│二│三八五│101│四八、│89│66.65+13.29logM││飛│具│、○○││一○○││││音│以│○││││││量│下│││││││├─┼───┼────┼───┼────┼────────┤││三│三八五│104│二八、│89│69.65+13.29logM│││具│、○○││○○○││││││○││││││├─┼───┼────┼───┼────┼────────┤││四│三八五│106│二○、│89│71.65+13.29logM│││具│、○○││二○○│││││以│○│││││││上││││││├─┼─┴───┴────┴───┴────┴────────┤│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公尺外,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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