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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並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或等││││數│限值(│於上限值│限值(│於下限值│下限值間之噪音管│││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點││)│制標準│)│制標準│制標準│├─┼─┼───┼────┼───┼────┼────────┤│進││二八○│108│三五、│101│89.03+7.75logM││場││、○○││○○○││││音││○││││││量│││││││├─┼─┼───┼────┼───┼────┼────────┤│橫││四○○│106│三五、│97│83.87+8.51logM││向││、○○││○○○││││音││○││││││量│││││││├─┼─┼───┼────┼───┼────┼────────┤│起│二│三二五│104│四八、│93│70.62+13.29logM││飛│具│、○○││三○○││││音│以│○││││││量│下│││││││├─┼───┼────┼───┼────┼────────┤││三│三二五│107│三四、│93│介於三四、○○○│││具│、○○││○○○││至六六、七二○公││││○││││斤重間為67.56+1││││││││6.61logM,介於││││││││六六、七二○至三││││││││二五、○○○公斤││││││││重間為73.62+13.││││││││29logM││├─┼───┼────┼───┼────┼────────┤││四│三二五│108│三四、│93│介於三四、○○○│││具│、○○││○○○││至一三三、四五○│││以│○││││公斤重為67.56+1│││上│││││6.61logM,介於││││││││一三三、四五○至││││││││三二五、○○○公││││││││斤重為74.62+13.││││││││29logM。
│├─┼─┴───┴────┴───┴────┴────────┤│備│1.各音量測量點同前條備註1.、2.、3.。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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