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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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