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舖設鋼板。二、舖設混凝土。三、舖設瀝青混凝土。四、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前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