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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舖設鋼板。
二、舖設混凝土。
三、舖設瀝青混凝土。
四、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前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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