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一.八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三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