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三、設置防風屏。
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