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三、設置防風屏。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