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五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21-15C=———‧Cs21-Os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大於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