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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一、每年定期檢測二次,分別於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執行一次。
其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或不得超過九個月。
定期檢測七日前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該主管機關申報檢測報告書。
二、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
但經定期檢測或主管機關稽查檢測,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依前款所定檢測頻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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