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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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