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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人修改引擎族部分零組件或資料且繼續使用原引擎族,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並檢附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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