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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產機車由機車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車由該機車製造廠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車,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四、個人進口國外機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無內燃機之電動機車免依前項規定申請合格證明。
但應檢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車型規格資料及完成車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驗證核章電子傳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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