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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人於同一引擎族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應提報該延伸車型資料,證明與原引擎族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之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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