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認定補助年度。申請補助者,各年度提出申請期限如下:一、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十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一百十年一月十日提出申請者,核發一百十年度之補助金額。二、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