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三、獨資、合夥或法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