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者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前項虛偽不實情事,屬車輛製造廠所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受理該廠牌車輛之補助申請案件;屬銷售商所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轉送之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