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膠帶製造業之廢氣收集規定如下:一、新設製程之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
二、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四百公噸以上者,其既存製程之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
三、非屬前二款製程者其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應依煙流判定作業確認有效集氣。
前項第三款煙流判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