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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十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21-11C=────.Cs21-Os採富氧燃燒系統,即輸入焚化爐之空氣含氧量超過二十一%以上時,其排氣含氧量以十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E-11C=────.CsE-Os前二項(21-Os)或(E-Os)值小於一者以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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