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前項所稱處理量係指單一焚化爐廢棄物一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溼重),總處理量係指全廠各焚化爐處理量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