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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如下:一、㎎:毫克,相等於○.○○一公克。
二、Nm: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K)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三、ppm:百萬分之一。
四、C: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ppm或㎎/Nm。
五、Q: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Nm/min。
六、Cs: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ppm或㎎/Nm3。
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實測值。
八、E:輸入焚化爐之富氧氣體實際含氧百分率。
九、一小時動平均值:任意一小時連續移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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