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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製程中所裝置之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局部集氣設施,其控制風速應符合下表規定:┌─────┬──────────┬───────────┐│氣罩之型式│控制風速(公尺/每秒)│備註│├─────┼──────────┼───────────┤│包圍型氣罩│○.四│1.控制風速係指開放全部│├─────┼─────┬────┤氣罩時之控制風速。
│││側向吸引式│○.五│2.包圍型氣罩風速係指氣│││││罩開口面任一點之最低││├─────┼────┤風速。
││外裝型氣罩│下向吸引式│○.五│3.外裝型氣罩控制風速係│││││指氣罩吸引揮發性有機││├─────┼────┤機物逸散範圍內,距該│││上向吸引式│○.八│氣罩開口面最遠距離之│││││作業位置之最低風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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