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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聚氨基甲酸脂(Polyurethane,PU)合成皮: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胺脂膜。
二、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係指有機化合物成份之總稱。
但不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
三、集氣設施:收集揮發性有機物,以避免其逸散之設施。
四、密閉設備:係指密閉揮發性有機物逸散發生源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五、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逸散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後排放之設備。
六、控制風速:係指將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自逸散源有效導入氣罩開口面所需最小流速或抑制其不致從氣罩開口逸失之最小速度。
七、密閉排氣系統(ClosedVentSystem):係指可捕集製程設備或製程設備元件排出或逸散出之揮發性有機物,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製程。
該系統包括管線及連接裝置。
八、乾式製程:指利用加熱使附著於以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為基布上之樹脂熟成固化之製程。
九、濕式製程:指利用凝結、水洗使附著於以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為基布上之樹脂凝結固化之製程。
十、回收設備:係指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減少因破壞性燃燒產生額外空氣污染物之污染防制設備。
十一、污染防制設備:係指處理廢氣之熱焚化爐、觸媒焚化爐、鍋爐或加熱爐等密閉式焚化設施、冷凝器、吸附裝置、吸收塔、廢氣燃燒塔或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十二、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DMF)回收量及回收率:(一)二甲基甲醯胺回收量=S-So;單位為kg/hr。
(二)二甲基甲醯胺回收率=(S-So)/S×100%;單位為%。
S:經密閉排氣系統後,進入回收設備前之二甲基甲醯胺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So:經回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二甲基甲醯胺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十三、印刷製程:指於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表層塗布顏料與樹脂混合形成薄膜之製程。
十四、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一)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E-Eo;單位為kg/hr。
(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E-Eo)/E×100%;單位為%。
E:經密閉排氣系統後,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揮發性有機物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Eo(排放量):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揮發性有機物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十五、排放濃度:係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單位為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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