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方式規定如下:一、檢具第五條或前條規定之文件,送達主管機關。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許可之檢測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