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認證業務: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自行停止認證業務、停業、歇業或解散。三、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證作業程序及品質手冊等檢附文件執行認證作業或未完成其他委託配合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