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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查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驗作業計畫書執行查驗作業。
二、指派人員清冊登錄之查證人員。
三、完成查驗作業後,將查驗總結報告送另一名非參與該案且為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
四、執行查驗作業之主導查驗員及前款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驗總結報告。
五、查驗總結報告應記載正確資料及完整陳述。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至指定資訊平台,辦理下列事項:(一)執行現場查驗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證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證人員資料、查驗結果、內部技術審查日期及查驗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驗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之查驗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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