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以書面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核可查驗作業計畫書中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證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應檢具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前為之。
二、變更人員清冊登載內容,應檢具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三、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應檢具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四、變更認證證書有效期限,應檢具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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