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每年彙整執行狀況報告時,應先依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料進行初步檢視,再於隔年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檢視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說明國外排放額度取得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