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送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二、能源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三、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四、農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五、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與排放及吸收趨勢。
六、廢棄物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