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