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