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