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