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排放源備妥下列相關資料: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排放源應保存前項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