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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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