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一、二氧化碳。二、甲烷。三、氧化亞氮。四、氫氟碳化物。五、全氟碳化物。六、六氟化硫。七、三氟化氮。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