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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二、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三、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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