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一)申請單位。(二)申請單位負責人。(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