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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一)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
(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
(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
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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