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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密閉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密閉設│新設及既│發布日│一、開啟任何容量之重合槽或聚合槽││備│存污染源││,設備開口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平均值應小於五百ppm。
│││││二、開啟其他密閉設備時,設備開口│││││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小於一千│││││ppm。
│││││三、前二款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值以│││││五分鐘量測所得濃度值之算術平│││││均值計之。
濃度測值至少每十秒│││││記錄一筆,每分鐘需記錄六筆數│││││據。
│││││四、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量測過程應以│││││錄影或照片方式記錄,併同檢測│││││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至少│││││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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