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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二氯乙烷、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製程之逸散污染源,應符合下列規定:┌───┬────┬────┬────────────────┐│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裝載操│新設污染│發布日│一、裝載操作之進料及卸料管線應採││作設施│源││止漏型接頭且保持密閉狀態。
││:含二├────┼────┤二、裝載操作之管線其所含二氯乙烷││氯乙烷│既存污染│中華民國│或氯乙烯單體氣體,應採密閉集││或氯乙│源│一百零九│氣系統連通至原料回收系統、原││烯單體││年一月二│料儲槽、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之進料││十二日│理。
││及卸料│││三、前款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管線│││之廢氣中二氯乙烷排放濃度,不│││││得大於一百ppm或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得大於十ppm。
│││││四、第二款密閉集氣系統應於氣體或│││││廢氣導入處設置專用流量計及連│││││續記錄設施。
│├───┼────┼────┼────────────────┤│槽車:│新設及既│發布日│一、裝載操作作業執行前及完成後,││含二氯│存污染源││應確保槽車之任何設備及裝卸口││乙烷及│││為氣密狀態,且槽車所屬設備元││氯乙烯│││件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得││單體之│││大於一千ppm。
││槽車│││二、槽車裝卸管線之接頭應採止漏型│││││接頭且前端接頭於未使用時應保│││││持氣密狀態。
│├───┼────┼────┼────────────────┤│設備元│新設及既│發布日│設備元件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件│存污染源││得大於一千ppm。
但經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大於一│││││千ppm且小於一萬ppm,自發現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鎖緊、密封、克│││││漏或更換零件等方式完成修護者,不│││││在此限。
│├───┼────┼────┼────────────────┤│(1)│新設污染│發布日│使用無軸封泵浦或雙軸封泵浦。
││泵浦│源││││├────┼────┤│││既存污染│中華民國││││源│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2)│新設污染│發布日│使用止漏流體軸封系統或採密閉集氣││氣體壓│源││系統並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縮機├────┼────┤│││既存污染│中華民國││││源│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3)│新設污染│發布日│使用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
但設置有││氣體及│源││困難或有安全顧慮,報經中央主管機││輕質液│││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閥├────┼────┼────────────────┤││既存污染│發布日│一、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大於一百p│││源││pm者,應於最近一次停車或歲│││││修期間,更換為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更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次歲修期或二年。
但因採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有困難或有安全顧│││││慮,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設備元件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檢測完成後三個月內應提報設備│││││元件檢測報告,並檢具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替換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列出淨檢測值大於一│││││百ppm之閥件,說明須更換之│││││設備元件編號、數量、欲更新之│││││設備元件型式、更換期程,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依核定內│││││容進行閥件更換作業。
│├───┼────┼────┼────────────────┤│(4)│新設及既│發布日│使用密閉式取樣系統。
││取樣系│存污染源││││統││││├───┼────┼────┼────────────────┤│(5)│新設污染│發布日│法蘭面應包覆或塗布預防性防蝕材料││法蘭│源││。
但有安全顧慮,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既存污染│發布日│法蘭面之淨檢測值大於一百ppm者│││源││,應於修復完成後,再包覆或塗布預│││││防性防蝕材料。
但有安全顧慮,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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