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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公私場所或主管機關應於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外(包含隔離綠帶)三公尺,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物曝氣池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污泥處理設施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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