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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開口,除採樣測量外,應保持氣密狀態。
二、槽頂不得有破洞、裂縫或未覆蓋之開口。
三、應裝設儲槽真空壓力調節閥,且壓力應設定於最大允許操作壓力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儲槽操作壓力低於第三款規定時,儲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緊急釋壓閥應維持氣密狀態。
前項儲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已連通污染防制設備,其壓力設定得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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