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
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定。
┌───┬─────┬──────┬─────────────┐│污染源│適用對象│排放標準│備註│├───┼─────┼──────┼─────────────┤│空氣氧│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一千││化單元│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五百ppm者僅適用排放濃度││及蒸餾│六日以前設│濃度一百五十│規定。
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操作單│立者│ppm以下│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
││元│││││├─────┼──────┼─────────────┤││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p│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立者│pm以下│率者,不在此限。
│├───┼─────┼──────┼─────────────┤│其他石│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化製程│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ppm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單元│六日以前設│濃度二百ppm│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立者│以下│率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三千│││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五│但已以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立者│十ppm以下│效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
回上一頁